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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卷 群境科学原理概论

第十章 组织㈠

本章为《第三卷 群境科学原理概论》之“第十章 组织㈠”,正文按作者原文整理为在线阅读版本。

群境组织㈠

⒈立法、执行、监督,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之原则。

最高权力组织划分为相互独立之立法部、执行部、监督部,三个相互制衡之组织体系。

实现:立法→执行→监督→立法,此良性循环运作,即反馈运作过程。

⒉最高一级之联邦最高权力组织细分:

⑴执行部:侦察组织——执行部——安全组织。

侦察组织,即感应器组织,即情报调查组织。

执行部,即行政组织,比如行政院。

安全组织,是强制力组织,比如军队。

⑵监督部:侦察组织——监督部——安全组织。

侦察组织,即感应器组织,即情报调查组织。

监督部,即监督组织,比如司法院。

安全组织,是强制力组织,比如警察。

⑶立法部:群体舆论组织——立法部——群体。

立法部,即立法组织,比如议会院。

⒊群体舆论组织以只向群体环境内全体成员负责之原则,司职调查、检测、评论、建议。

⒋⑴公权力组织之首位者(比如“总统”或“总理”),由全区域群体内部全体成员直接普选产生(或等同如此)。

现已存之议会制(即总理内阁制)民主体制,较之总统制民主体制更简易而更易于普及,且其体制更稳固而相对不易转为独裁体制。

现已存之议会制民主体制,是总统制民主体制之改进。

〔注:1)政权之国之民主体制与王朝时代独裁体制之官职,议会院长对应君主,总统与总理对应丞相(首相)。

2)现今物产领域之股份体制公司,其组织结构实质即民主体制。

其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即其立法组织。其理事会与管理层,即其行政组织。

其监事会,即其司法组织。

其若存在连锁经营模式,则即联邦自治模式。

人有大名,或也有小名、别名。经济领域,股份制公司之三权分立制、经营之连锁制,政治领域即名民主制与联邦制。

民主共和制,人类从初始状态,进入部族状态时期,必然存在。人类所以常怀念此时期。

3)群体组织成员数量若众多,则可存在代理制度,代理行权。〕

⑵各级区域之公权力组织之首位者,由各级区域内群体之全体成员直接普选产生(或等同如此)。

⑶①公权力组织者,是直接或间接之民利代理者(民众生存利益代理者),代理民众之生存利益。

故,其必需存在公利优先于私利之原则,即本体大我利益优先,即存公心。处公职则不止公利优先,且惟公利,即忘私或无私,是益于群境良性循环运行之正常之原则。

②群体环境之正常状态,公利与私利一致。非正常状态,公利与私利或不一致而冲突,公利优先原则于此,更易显其有益于群体环境;私利优先(或惟私利)原则于此,更易显其有害于群体环境;两类原则成相反之实效对比。

③在汉文体系之名境,公私之别归于义利之辨,分君子与小人;君子类者克制利小我之己而致公利优先,小人类者不克制利小我之己而致私利优先;恶人类者放纵利小我之己而惟私利,滥其私利成环境之暴滥之恶。

生存环境越恶劣与变乱,则越显义利之辨之重要,比如战乱环境、变革时期之环境;因此类生存环境之公利与私利常不一致,本体之生存利益原则因之而显。

④生命本体存在于现实环境,必存在本体与外体之关联、本体大我与本体小我之关联;亦因之必存在生存利益之常态应对方案以为其原则。本体与外体,必存在类之远近之关联,因之而存在亲疏之关联。

⑤⑴生命类体可归源于生命源平衡体,非生命类体可归源于未可测知之源平衡体。

生命源平衡体与非生命体,存在过渡平衡体。

现实环境从而存在,以演变过程而形成之源于非生命之源平衡体类体之网络树体系。

⑵生命体以名实体系,记录认知体验于心境、或体境外,外保存认知体验。生命体发现其现实环境之可重复者,参照其可重复者,运用其可重复者,以辅助本体之生存。

与本体相关联之认知体系,若其与本体之生存利益无关联,则其致用价值等同于零。

⒌⑴各级区域之立法部职员,依务于其现实环境之实效之官道优选产生。

⑵现已存,与近代民主体制之官制相辅相成之官道,存在三套体系。第一位官道,是公职资格考选制度(即近代科举制度)产生事务官。第二位官道,是公权力首位者、民利代理之普选制度,产生政务官。第三位官道,是幕僚之推举制度(即举贤制度)。

⑶官制是体系之组织结构,无组织结构则无组织体系。

官道是官制之辅助体系,为官制体系优选职员。比如房屋结构即房屋之官制,选择建房材料之制度即房屋体系之官道;组织结构相同之房屋,因建房材料选取之不同而可形成不同等级之品质与房屋实效。

⒍各级区域之监督部职员,依务于其现实环境之实效之官道优选产生。

⒎各级区域之行政长官(首位者),任免其所属之各事务部之正位者。

⒏⑴公权力组织之各级地域之职位之权限,由其各级之立法部(即议会院)确立。

⑵权限之外,由立法部决定。

⒐⑴最高一级之立法部,建立且修正限制各类群体及个体行为之基本参照(即基本法,即宪法)。

⑵最高一级之监督部,拥有法案之最终解释权。

⑶各级地域,依基本参照(基本法),由本级立法部建立且修正限制本级地域内各类群体及个体行为之扩展细化之参照(即“地方法”)。

⑷上、下级地域之扩展细化之限制参照(即“法”),存在对立时,上级地域之监督部有优先解释基本法之权力。

〔注:监督部是专职于依法案监督之组织,其成员更专业于法案。

立法部是专职于立法案之组织,其民利代理常更换,且可非专业于法案。

故,监督部拥有法案之最终解释权。〕

⑸法案之表述模式,存在条文式表述与案例式表述。

⑹①现已存之法系,存在案例法体系与条文法体系,案例法体系较之条文法体系更易应对环境时变;案例法体系更适于近代民主体制政权之国之环境。

②中国传统王朝时代,政权之国存在条文法体系,且以正史为其之案例法体系。

10.⑴联邦自治原则,更有益于个体生存及自由生存。

⑵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之组织结构,即民主体制;其运作是简易之反馈运作,可自动良性循环。

⑶独裁体制亦存在民主体制,民主体制之上存在三权归一之独裁权,而成一权独裁之独裁体制;虚化、或去独裁权,独裁体制则可化为民主体制。

民主体制之上再加一独裁权,则亦化为独裁体制。

⑷联邦自治与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之民主体制,是标准组合,而形成较完备之民主体制。

⑸组织结构存在改进,以细化精进之完善。

官道(职员选取制度)存在改进,以细化精进之完善。

11.⑴①人类生物现今已存之官制,其相对优者:总理内阁制(即议会制)民主体制、联邦自治制、案例法司法体系、议会两院制。

从而形成较完备且较完善之民主体制政权组织结构。

②其官道(即职员选取制度,即仕途):

第一官道是公职资格考选制度(即近代科举制度)。

第二官道是首位者(行政长官)、民利代理(议员)普选制度(即选民选举制度)。

第三官道是幕僚推举制度(即举贤制度)。

⑵其军制,则亦务实效,传承独裁体制(即一权独裁·中央集权组织结构)。

⑶平常状态,民主体制则平常状态化。战争状态,民主体制则战争状态化,其实效等同军国体制,是准军国体制之民主体制。

〔注:人类现代政权之国,实效验证之相对最优组织结构方案是:

①三权分立制-联邦制。

②总理内阁制。

③案例法体系。

④参众两议院制。〕

〔注:1)现代美国之发展模式,属于粗放型(挥霍浪费型),若其缺失丰富之自然资源与暂时领先之自然科技,则必陷入类南美之困局。

2)现代德国之发展模式,属于精细型(精打细算型),长久。

民主中国,务实效,只能优选类现代德国发展模式。

现代新加坡、现代芬兰,即类现代德国发展模式。〕

〔注:借助现实案例之对比,辅助正名:

①民主体制与独裁体制相对。

②联邦体制与中央集权体制相对。

③共和体制与君主体制相对。

④普选制度与分封制度相对。〕